销户须知
取得外国国籍、符合自动散失中国国籍情形办理销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注销中国户籍书面申请书1份(写明个人原户籍身份情况,取得外国国籍时间、经过,现持外国国籍身份情况,注销户口原因,需注明自愿注销内地户籍)。
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应提供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书。
2、提供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1份)。委托国内亲属代为销户的,需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应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所取得的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1份)。
3、内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户口簿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无身份证或身份证遗失的需在个人申请中进行说明。(A4纸复印,一式1份)。
4、申请人原有内地签发的出入境证件(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1份)。
5、申请办理销户应由本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手续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境外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等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文材料需翻译成中文)。委托书应注明申请人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等内容。委托亲属申请的,委托书还应注明申请人于被委托人关系以及委托理由等内容。
注:1、销户前请将与申请人国内身份证有关的财产(如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处理,户口注销后公安机关无法出具相应证明。
2、申请办理销户材料齐全后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销户通知书(2联),申请人持销户通知书和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销户手续。办理完销户手续后将销户回执返回出入境管理部门。
3、销户后原所有内地签发的出入境证件应剪角作废,留存复印件后原件退还本人,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剪角退还本人”字样并签名确认。(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入境的,在销户后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办理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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