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总领馆领事认证须知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驻蒙特利尔总领事馆可以为由加公证机构出具,并经有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由加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加外交部或有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金属孔钉(eyelet)装订、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一)有关文书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妥公证;
(二)经驻蒙特利尔总领馆领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后,有关文书则送交相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
(三)申请人根据加方公证、认证机构所在地向大使馆或有关总领馆递交认证申请。
附:魁北克省认证机构
Secretaire de la Chambre des Notaires du Quebec
600-1801 avenue McGill College,
Montreal, QC H3A 0A7
Tel:514-8791793
新不伦瑞克省认证机构:
Executive Council Office
P.O. Box 6000, Fredericton, N.B. E3B 5H1
Tel: 506-4444417
三、须提供的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拟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四)在加拿大合法居留证件(如枫叶卡、学习许可或工作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居留证件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方式
(一)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递交申请或领取办妥文件。
(二)无需提前预约。
(三)如有需要,当事人须根据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通知前往面谈。
五、办理时间
(一)正常办理:4个工作日
(二)加急服务:3个工作日
(三)特急服务:2个工作日
注: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六、认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一)在取证单标注的日期,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逾期6个月不取,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将销毁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正常办理:中国公民民事类认证:每份10加元;商事类认证:每份20加元。 外国公民民事类认证:每份30加元;商事类认证:每份60加元。
(三)加急服务:每份加收35加元。
(四)特急服务:每份加收50加元。
(五)接受现金支票( Money Order)、公司支票、加元银行卡(Debit Card),不接受现金、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如在大使馆办理,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Embassy; 如在总领馆办理,则写Chinese Consulate General。
七、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二)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送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任何问题,如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该文件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四)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六)上述说明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解释为准。
